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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始于“微恋” 终于“诈骗”
作者:临沧日报    发布日期:2023-05-30    阅读数:785次

当你在微信上受到“甜言蜜语”哄骗时,你还能一如既往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吗?近日,云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通过网恋实施的诈骗行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施某某以帮王某某介绍女友为名,让王某某添加自己虚构的女性微信账号,假冒其他女子与王某某进行网恋,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施某某并以父母生病、更换手机为由多次骗取王某某钱款。截至2021年12月,王某某多次向施某某转账,共计6万余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积极开展追赃挽损,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王某某向施某某出具谅解书,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法院审理,施某某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社交手段,在给大家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狩猎场”,随着网络交友的日渐频繁,网络诈骗也愈发层出不穷。

针对此案,云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线上恋人未见面,让你转账是诈骗;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真假亲友乱人心,莫学唐僧须辨真;要让钱财不受损,头脑始终要清醒;万般招数皆为钱,小心谨慎别被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廖云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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