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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发布时间:2022-03-07 15:39 新闻来源: 临沧日报  浏览量:11966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所)须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建设,全面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开展违规用火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边境一线、军事重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务必配齐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设置防火检查站(卡),开展入山检查,防止“家火上山、山火进城”。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广泛开展依法治火宣传,全市中小学校须认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识。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二)吸烟、烤火、烧炭、烧蜂、烧山狩猎;
  (三)烧纸、烧香烛、野炊;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火把照明;
  (五)焚烧垃圾;
  (六)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林业生产性用火;
  (七)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林区内插花农地和林区边缘禁止一切农事生产用火。
  五、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并进行实名登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监护人,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须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一)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二)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和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彻底清灭余火。
  七、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所)须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工作日报、有火必报、火情归口上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和火情规范有序处置。各级扑火指挥员和各类扑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灾),迅速出动,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确保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应急扑火队伍为主,严禁无实战经验的干部担任火场指挥员,不得动员未经训练的人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进入火场参加扑打明火,坚决杜绝扑火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对违反用火规定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举报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十、全市所有公职人员要坚决做到“四个带头”:带头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带头移风易俗推广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带头管好自己和家人,带头主动接受防火检查。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野外用火甚至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市长   杜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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