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所有林区、草原和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须严格执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和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彻底清灭余火等工作要求。 (四)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并扫“防火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监护人,严防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四、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夯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等“五个关键人”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林草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按时报告制度和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灾),林草部门要迅速组织扑救,落实专业指挥,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通报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林业和草原局。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或向林草部门报告,林草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市长:杜建辉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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