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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丨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资格是否可撤销?
发布时间:2023-05-22 15:21 新闻来源: 云南网  浏览量:512

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资格是否可撤销?

案例:小张10周岁,其父亲老张和母亲老杨协议离婚,并由老张抚养小张,老张多次吸毒被强制戒毒,且经常殴打、辱骂小张,老张的监护人资格是否可撤销?

答: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中老张多次吸毒被强制戒毒,且经常殴打、辱骂小张,已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并且其多次吸毒被强制戒毒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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