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沧市云县公安局在开展罂粟踏查工作中,查获3起农村群众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查处违法行为人3人,共铲除罂粟植株186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云县茶房乡派出所负责人介绍:“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除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植。我们辖区有的群众对罂粟花的相关危害认识欠缺,将罂粟苗或罂粟壳(籽)作为蔬菜和香料添加在食品中。甚至有群众觉得罂粟花漂亮艳丽,在自家庭院或门前种植观赏。无论是用于制毒贩卖或者观赏、食用,其行为都已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 民警表示罂粟不是“灵药”,对身体无益,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极有可能落地生根成为害人之物,私自持有行为更被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广大群众要做到不持有、不种植、不食用,若发现有非法持有、买卖、种植等违法犯罪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让“罪恶之花”无处绽放。 缉毒民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352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讯员:杨永波 冯伟 沈仕春 编辑:廖云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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