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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市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

    刊发时间:2023-01-13

    A1版

    作者:李明忠

      本报讯    (通讯员    李明忠)    1月8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调整优化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从2023年1月8日零时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继续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全额报销政策,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医保报销90%、财政负担10%。继续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机制,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基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有关的目录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全省统一执行。

      《通知》要求,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临时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罗米司单抗注射液等、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中桑菊银翘散等53个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及时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准许开展互联网首诊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参照线下门诊诊查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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