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法 举案说法 今天的《以案释法》 关注“婚外情引发经济纠纷”的话题 
【案情】 男子杨某、女子马某曾系同学关系,毕业后二人先后各自成家。2015年至2019年,杨某与马某始终保持婚外情关系。交往期间,杨某于2018年9月、12月,分别通过支付宝两次转账给马某,共计2.3万元,两次转账均备注为借款。 2020年6月23日,杨某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归还借款本金17820元及利息917.4元,并承担杨某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
庭审中,马某与杨某均承认二人系婚外情关系。但双方对于转款的性质争议较大,杨某认为该笔转账属于借款,马某则认为案涉转账是二人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的共同支出,且自己也曾转账给杨某。
经法院审理,2020年7月17日,杨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后,杨某撤回起诉。同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杨某撤回起诉。2021年7月1日,杨某以马某未按协议还款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认为杨某对自己主张借款给马某的待证事实,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杨某主张马某向其借款17820元的事实,证据不充分。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最终杨某与马某达成调解协议,马某于2022年6月30前偿还杨某借款1.3万元,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释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婚内出轨引发的经济纠纷,存在诉讼标的小,借款事实争议大,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违反公序良俗等问题。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往往是婚外情其中一方在恋情结束后,依据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主张结算,而对于账目性质、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矛盾激化。
在讨要欠款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加剧矛盾升级,最后彻底失去耐心而对簿公堂。此类案件因违背公序良俗,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作出相应裁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调查收集。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院遂作出驳回杨某诉讼请求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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