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云南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临沧市开展了第二轮第一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成了《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于2023年2月16日向临沧市进行了反馈。 临沧市高度重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督察进驻期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典型案例曝光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现场调研督办问题整改;督察报告反馈后,迅速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始终坚持问题、目标、结果导向,及时研究制定《临沧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整改目标和具体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要求,现将《整改方案》予以公开。 《整改方案》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安排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从严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做到举一反三,突出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坚决筑牢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率先把临沧建设成最美丽的地方。 按照“提高站位对标对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举一反三统筹兼顾、严格标准提高质效”的工作原则,《整改方案》明确了5个方面的整改目标。 一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领悟更加深入。对临沧作为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特殊地位和担负的重要使命的认识更加深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显著增强。 二是督察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对《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逐一纳入整改方案,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在2023年5月底前完成3项,2023年6月底前完成2项,2023年12月底前完成24项,2024年12月底前完成1项,2025年12月底前完成7项并全部整改到位。 三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指标任务,8县(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重污染天气为0天;确保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率(达到或优于Ⅲ类)达100%;2023年实现辖区国控断面脱劣“清零”,2024年实现辖区省控断面脱劣“清零”,2025年实现辖区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稳中向好不返劣,完成省级下达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考核目标,城市黑臭水体基本达到长制久清;到2025年,全市城市和县城污水收集处理质效进一步提升,城市(临翔区)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市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全市污染物削减达到阶段性目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是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不断巩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充分运用全市丰富的生态资源,提升碳汇能力,为云南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做出临沧贡献。 五是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 对督察报告指出的4个方面12类37个问题,《整改方案》按照“一对一”整改要求逐个问题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形成了整改措施清单。 为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整改方案》明确了6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整改责任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二是严格督查督办。整改责任单位对照整改任务清单,建立问题台账,细化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列出任务单、时间表、路线图,实行按月调度、定期通报制度,严明整改纪律,严禁“一刀切”。 三是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区)党委、政府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指导,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 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对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对整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的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五是规范验收销号。按照县(区)自查自验、市级组织验收销号程序,严格验收流程和销号标准,切实做到整改完成一个、验收销号一个,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核查检验。 六是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宣传联动机制,通过“一报一台一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宣传整改成效、经验做法、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 临沧市将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扛实生态环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扎实推进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强化问题整改“回头看”,形成整体合力、长效机制,确保问题彻底消除,严防问题反弹。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全市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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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临沧 编辑:付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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