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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发布时间:2023-12-16 19:23 新闻来源: 临沧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9591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全市所有林区、草原和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从事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农事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不经批准不烧、风大太阳辣不烧、无人看守不烧、不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不开好防火隔离带不烧。

(四)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和儿童要100%落实监护责任人、对违规用火要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并扫“防火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四、以“林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压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落实护林员巡山护林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林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和统一归口上报制度。市、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林草部门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通报。

六、强化应急战备,县级要组建不少于50人的森林草原防火专业队伍,乡(镇)组建不少于15人的专业队伍,各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组建不少于20人的专业队伍。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灾),林草部门要迅速组织扑救,落实专业指挥,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通报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林业和草原局。

七、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干部群众要主动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对违规农事用火给予举报者100-200元的奖励;对提供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线索的,按案件性质大小给予1000-5000元不等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市长:杜建辉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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