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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被判刑!典型案例再敲森林防火警钟
发布时间:2024-04-10 10:49 新闻来源: 临沧日报  浏览量:182

近段时间气温升高,天气干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持续攀升,一个小疏忽就可能引发山火,给生产生活和森林资源带来巨大损失。看看以下因随意丢弃烟头、焚烧杂草等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

案例一:2023年4月,被告人吴某与其侄女到惠水县涟江街道某地山坡上祭祀的过程中,吴某在其妻子家老祖太的墓碑前一处空地上燃放鞭炮时,火星将挂清的纸引燃进而引燃墓碑前面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2243.3亩,火灾还造成某公司位于惠水县罗汉山山顶基站的设备烧毁,造成设备损失90267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最终,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二:2022年3月,被告人陈某从惠水县雅水镇的家中到某地的一处荒地上用一次性打火机将前一日割好并放在荒地中间的杂草点燃焚烧时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经现场测算: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263.8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最终,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交纳补植复绿费用45578.5元,由第三方代为实施补植复绿。

案例三: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2月26日15时许在平塘县大塘镇里中村花冲组自家田地旁池塘边喝水时将烟头随手丢在草地上,烟头燃起杂草,因当天风大,火势蔓延导致平塘县大塘镇里中村花冲组一带发生火烧坡。

经平塘县林业局调查,过火总面积为14.4867公顷,其中,一般灌木林14.4867公顷。

最终,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在失火原地开展补植复绿,履行生态补偿义务;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不履行生态补偿义务,则应承担108650元的生态补偿费用。

安全提示: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①对故意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①故意违规用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护林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①依据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依据第5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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