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新闻网
2024年04月28日 星期日
投稿:lincangxww@126.com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建设好美丽家园      维护好民族团结     守护好神圣国土美丽中国     绿美云南     醉美临沧
您好:您的位置是 > 以案释法 > 收购赃物亦违法!
收购赃物亦违法!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3 新闻来源: 临沧日报  浏览量:1442

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赃物,但为牟取利益而罔顾法律,多次收购盗窃赃物,殊不知来钱快,栽得更快。

2023年9月21日凌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简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设卡查缉工作时,发现一辆三轮车内载着大量钢筋、铁皮和全新的施工建材,车主鲁某称这些都是收购来的“废品”,当问及“废品”来源时,鲁某却支支吾吾,让民警敏锐地觉察到异常。经进一步询问得知,鲁某系某废品收购站老板,车上的“废品”是卖家从镇康县内一高速公路工地盗窃所得,再电话联系其进行收购,而鲁某在明知收购的物品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多次前往收购盗窃赃物。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镇康县公安局军赛派出所办理,鲁某因收购赃物被警方依法予以罚款500元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

收赃销赃不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广大二手车行、废品回收站经营者,在收购相关物品时,一定要问清楚来源,如实登记,切莫因贪图便宜而触犯法律。

 


相关阅读
父亲过世留下债务,未成年子女能否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不满意婚介公司服务可以退款吗? 法院支持退还大部分费用
酒后把车开出地下车库,算不算酒驾?
 
一字之差?云南中药、云南白药傻傻分不清!
无人机喷药误伤邻地作物怎么赔
多人被判刑!典型案例再敲森林防火警钟
 
图片导读
 
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甜美耿马 蓝花楹盛开正当时...
 
跟着《茶经》阅读临沧茶的故事...
 
友情链接:
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临沧长安网 人民日报 云南日报 临沧招聘 临沧廉政网 云南网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记协网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编辑部邮箱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管理
滇ICP证:滇ICP备2000081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80022 滇公网安备:53090202000016号
前置审批:云新网前审字2008-17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3—2123208;举报邮箱:lincangjubao@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