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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非“家事”!
发布时间:2024-03-19 11:33 新闻来源: 临沧日报  浏览量:329

近日,勐库法庭在办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得知原告多次遭受家暴,引导其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某于2024年3月6日向勐库法庭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与被申请人宋某某离婚,承办法官审查后发现,该案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在收到诉状当日,承办法官与李某某进行沟通并向李某某释明,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保护自己。2024年3月12日,李某某向勐库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审查,认定李某某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申请人正常工作、生活。

为确保申请人李某某的人身安全,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向被申请人宋某某送达,严正告知其拒不履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委会以及妇联进行了送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家庭成员和同居人员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安全。

(作者:蒋璇      编辑:廖云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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