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沙河派出所辖区内查处首例无人机“黑飞”违法案件。
当日,沙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双江辖区管制空域有一架无人机疑似“黑飞”。随后,民警迅速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成功锁定违法行为人李某。经核查,李某为某公司员工,其于1月11日开展线路勘查时,在明知真高120米以上空域为管制空域的情况下,一次违规飞行,飞行高度达到1191.9米;经询问,李某交代了其违法行为,并对此表示懊悔不已。
目前,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李某被沙河派出所依法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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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人机“黑飞”?
无人机“黑飞”,是指未取得相应飞行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在管制空域飞行,或未完成实名登记即擅自升空等一系列违规飞行行为。
“黑飞”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在管制空域内未批准起飞;
•在适飞区域内超过限飞高度飞行;
•使用未实名登记的无人机作业、无证飞行的行。
“黑飞”存在的三大风险
(1)影响航空安全无人机闯入民航航线,可能干扰飞机正常起降,造成严重后果。
(2)信息安全隐患非法航拍可能泄露国防、交通枢纽等敏感信息。
(3)人员与财产损失无人机失控坠落,容易造成砸伤人员、砸坏财物等事故。
法律连接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核心条款
(1)实名登记义务:民用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2)管制空域范围:原则上真高120米以上空域、机场周边、涉密单位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等8类区域均为管制空域,禁止未经批准飞行(第十九条)。
(3)违规飞行处罚: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4)特殊主体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否则其相关飞行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
(5)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随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明确将无人机“黑飞”纳入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处罚范畴。广大无人机爱好者,使用无人机前务必完成实名登记,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查询适飞空域,严格遵守飞行报备、高度限制、禁飞区管理等规定,共同维护空域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天空不是法外之地
无人机飞行不能“任性而为”
编辑 邓红梅 审核 杨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