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到2023年7月,李某某、段某某等5人在凤庆县合伙开了一家鞋店。
店面不大,货架上却摆满了“耐克”“匡威”“阿迪达斯”“亚瑟士”等知名品牌运动鞋,价格低得离谱——专柜卖千元,他们只卖两三百。
顾客以为捡到了便宜,殊不知,这些鞋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该5人从未取得任何品牌授权,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进货,再以“让利”“福利”为噱头销售。截至案发,已销售金额达70万余元,未销售货值35万余元,非法获利15万余元。
办案中,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构建完整证据闭环。审查起诉环节,充分释法说理,促使5名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在提前介入固定证据、释法说理促成认罪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处理:
李某某等4人系店铺主要经营者,参与采购、销售、分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依法提起公诉。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等4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5万元至18万元不等。全部违法所得15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
段某某提供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未参与店铺实际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同时,检察机关同步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段某某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行政责任不能免。检察机关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并对涉案店铺予以注销。相关部门采纳建议,依法作出了相应处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更不等于‘没事了’,要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检察官强调。
(编辑 邓红梅 审核 杨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