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包过”想走捷径?组织作弊者,得刑!
2026-05-15 16:08
来源: 临沧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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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是合法驾车上路的必备凭证,更是遵守交通法规的准入门槛。有人为牟取暴利,打着“包过”幌子,引诱学员舍近求远、跨省奔波两千多公里参加驾考。看似为学员“走捷径”,实则是精心设计的作弊陷阱。组织考试作弊,破坏驾考公平,既踩踏法律红线,更埋下交通安全隐患。组织作弊者,得刑!



案情回顾

陈某某在从事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培训过程中,明知外地不法人员普某某组织考生进行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为获取利益,邀约同伙带领8名云南籍学员前往河北某地,交由对方安排操作帮助学员作弊通过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现查明陈某某共收取学员好处费2.7万元。


经审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陈某某因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判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驾考培训、教练等相关职业的经营活动。






检察官释法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公共安全大局,关乎民生安全底线,驾考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依靠作弊获取驾驶证,不仅是对法律的无视,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


千里设局称“包过”,看似给人捷径,实则触碰法律红线,组织学员投机取巧拿驾照,即便侥幸通过,也藏着不可忽视的安全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30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     临翔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  付元刚   审核   熊之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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